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唯霸**宁乡分公司、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湖南**宁乡分公司(以下简称唯霸酒店)因与被申请人陈**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宁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劳人仲案字(2015)第45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陈**因不服宁劳人仲案字(2015)第453号仲裁裁决向湖南**民法院起诉。宁乡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并向陈**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案号为(2016)湘0124民初294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劳动仲裁终局裁决不服,劳动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宁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宁劳人仲案字(2015)第453号仲裁裁决后,陈**对该裁决不服已向宁**民法院提起诉讼,唯霸酒店亦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唯霸酒店提出的撤销申请。唯霸公司若仍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湖南唯霸**宁乡分公司请求撤销宁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劳人仲案字(2015)第45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退还给湖南唯**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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