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魏**与被告黄**、梁**、梁*、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过程中,原告魏**于2016年2月2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2元,减半征收1436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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