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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湖南唯霸**宁乡分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原告陈**与被告湖南**司宁乡分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在庭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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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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