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4月18日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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