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王**与冷**、常德佳**有限公司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王**与被执行人冷**、常德佳**有限公司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潘**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潘**称,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冷**、常德佳**有限公司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0月11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雨法民二初字第198-1号、199-1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常德佳**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常德市**金安花园柳兰幢一单元X号房屋,该房屋系案外人于2011年8月23日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35万元后,从常德佳**有限公司购买,并于2011年下半年装修该房屋后居住至今。因常德佳**有限公司拖延办理以及被法院查封等原因,未能办理过户。故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查封,停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

为证明其主张,案外人潘**向本院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银行明细等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查,2012年10月11日,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郑**、王**与被执行人冷**、常德佳**有限公司借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雨法民二初字第198-1号、199-1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常德佳**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常德市安乡县城关镇四总居委会沿河路产权证号为“安乡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A000XX82、A001XX72、A001XX62、A001XX71号及安乡县深柳镇西门口社区产权证号为“深柳镇字第A001XX70号”房产。2011年8月23日,案外人潘**与常德佳**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购买常德佳**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湖南省**金安花园柳兰幢一单元X号房屋一套(因未分户,该房屋包含在上述已查封权证范围内),并付清购房款35万元。2011年下半年,案外人潘**将房屋装修后入住至今。

另查明,2011年8月5日,在案外人潘**与常德佳**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合同之前,常德佳**有限公司即将产权证号为“安乡县房权证字深柳镇字第A001XX72号”房产抵押给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案外人潘**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其购买登记在常德佳**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湖南省**金安花园柳兰幢一单元X号房屋的真实性,并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及实际占有,但因被执行人常德佳**有限公司将房产抵押以及法院查封等事实,无法办理过户,案外人潘**对此没有过错,其异议理由成立。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登记在常德佳**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湖南省**金安花园柳兰幢一单元X号房屋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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