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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公)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4日晚18时许,吸毒人员杨*委托雷*、江某某在安乡县安丰乡黄家台村向被告人黄*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约0.09克,江某某支付黄*毒资20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黄*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资料、通话记录等,证人雷*、杨*、江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剩余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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