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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谷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到庭,被告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谷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1月经朋友介绍相识,2000年12月15日在茶陵县潞水镇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9月9日生一女,取名彭**,2008年6月14日生一女,取名彭**。因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另被告还有家暴、性格偏激、疑心病较重等恶习,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再也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原告具状起诉要求: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彭**随原告生活,婚生女彭**随被告生活。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结婚证1本、潞水**委员会的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证据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4张、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2份,证明原、被告以及两婚生女的身份信息;

证据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双方的共同的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彭某某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2、原告必须负担两个未成年女儿的抚养费直至完成学业成人;3、如果原告能看在孩子的份上放弃离婚,被告原告谅解原告外遇所造成的家庭破裂危机。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1月经原告方亲戚介绍认识,2000年11月15日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12月15日在茶陵县潞水镇政府登记结婚,2000年农历12月26日份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1年9月9日生一女,取名彭**,2008年6月14日生一女,取名彭**。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彭**随原告生活,婚生女彭**随被告生活。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前提。原、被告结婚十多年且育有两女,可见双方还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原告诉称被告有家庭暴力,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原告并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自己对原告还有感情,愿意挽回原告。从庭审情况来看,原、被告双方并无根本性分歧,只要双方平时能够相互理解、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好夫妻之间的矛盾,从有利于整个家庭的稳定和睦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双方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谷某某要求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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