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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合同诈骗、抢劫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犯合同诈骗、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吉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周**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六万元。原审被告人周**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

发回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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