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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弘**责任公司与湖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南弘**责任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弘**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192602.43元。根据湘潭**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下发的潭中法(2014)34号“关于对涉湘潭**)公司民事案件集中管辖和执行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将本案移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雨法执字第680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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