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鑫地产**公司与被告罗**、谭**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建鑫地产**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鑫地产**公司撤回对被告罗**、谭*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40元,减半收取2820元,由原告建**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