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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鑫**限公司与罗**、谭**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鑫地产**公司与被告罗**、谭**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建鑫地产**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鑫地产**公司撤回对被告罗**、谭*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40元,减半收取2820元,由原告建**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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