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材经营部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市**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63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53元,由原告长**钢材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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