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达**限公司、张**、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天**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达**限公司、张**、田**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天**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达**限公司、张**、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73元,减半收取2536.5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