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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总公司与宁夏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总公司诉被告宁夏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省**总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团总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湖**团总公司撤回起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省**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团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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