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委员会(2015)长仲调字第208号调解书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予以了强制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未予清偿的部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长**委员会(2015)长仲调字第20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