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益阳**有限公司、益阳市**发有限公司、湖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委员会(2015)长仲调字第208号调解书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予以了强制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未予清偿的部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长**委员会(2015)长仲调字第20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