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润**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润**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润**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湖南飞恒安全**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谭超所有的坐落于××房(房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天心字第××号)的房产交易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