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长**限公司宁乡支行诉被告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长**限公司宁乡支行诉被告贺*、刘**、杨*、姜超男、贺**、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长**限公司宁乡支行于2015年11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宁乡支行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限公司宁乡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40元,减半收取119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920元,由原告长**限公司宁乡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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