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异议人惠州**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深圳**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方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了(2013)深宝法执字第2581号执行令,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认为其已完成相关法律确定义务,要求法院依法终止该执行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称,异议人于2013年10月18日开具44825元现金支票予申请执行人,支票承兑期为2013年11月5日,并通过晋越速递公司快递送达,申请执行人亿方公司财务何*当日已签收,异议人账户可足额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44825元。故异议人已完成法律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再次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款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外异议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单位活期存款账户明细;2、晋越速递单;3、中**银行支票存根。

申请执行人称,我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和11月8日向银行进账时,银行均告知瑞**司该账户上无钱款44825元,我公司至今未收到瑞**司的任何钱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方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了(2013)深宝法执字第2581号执行令,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认为其已完成相关法律确定义务,要求法院依法终止该执行令。

另查明,异议人瑞**司出具中**银行支票一张,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5日,收款人为深圳市南山区亿方电脑经营部,金额为44825元。上述支票于2013年11月7日被退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瑞**司在开具支票之后,没有落实支票的兑付,导致申请执行人未在双方协议的期限内收到款项,故异议人认为其已履行义务与事实不符,异议人的异议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对异议人(被执行人)惠州**限公司的异议。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