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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与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蒋**担任记录。原告彭*及委托代理人尹*、被告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9日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1月1日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5年11月23日生育男孩冯某某。原、被告认识不足一个月便草率结婚,感情基础差,婚后矛盾不断。被告婚后只上了半年班,此后一直没有工作,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没有尽到一个丈夫、父亲的责任。原告在家带小孩无法出去工作,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后一直靠透支信用卡维持生活。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冯某某由被告抚养;被告偿还夫妻共同债务106700元其中的二分之一,即5335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彭*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下列证据:

1、结婚证,证实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

2、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证实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冯*辩称:原告诉请不符事实,信用卡只有7万元,投资款用于修马路,钱也给了原告,但原告没有偿还债务,而且被告一直在工作。

被告冯*未提供相应证据。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本院认为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认为该证据不清楚。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系有效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所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同年11月1日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5年11月23日生育男孩冯某某。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此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夫妻感情逐渐淡薄。

本院认为:婚姻以双方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此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但并未破裂。双方只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故原告彭*要求与被告冯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彭*与被告冯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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