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湖南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司)、罗**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市蔡锷支行,以及二审上诉人徐**、二审被上诉人湖南汇**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海南天马实**地产开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二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凯**司、罗**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凯**司、罗**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湖南凯**有限公司、罗**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