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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限公司与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限公司诉被告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向原告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其于2015年11月6日前缴纳有关诉讼费用,逾期将依法按撤诉处理。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缴纳有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因按撤诉处理收取622元由原告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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