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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不服被告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不服被告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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