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不服被告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中国工商**湘潭分行与曹**、陈**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株洲**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贺**、原审第三人袁**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邓**、中国人**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康*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曹某春、王**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钟星星与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王某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格林斯**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