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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星星与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弘晖机电制造厂、钟星星诉被告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岭市弘晖机电制造厂、钟星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8元,减半收取1789元,由原告温岭市弘晖机电制造厂、钟星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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