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弘晖机电制造厂、钟星星诉被告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岭市弘晖机电制造厂、钟星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8元,减半收取1789元,由原告温岭市弘晖机电制造厂、钟星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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