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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与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不服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任*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钟*、人民陪审员沈**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自愿撤回对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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