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不服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任*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钟*、人民陪审员沈**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自愿撤回对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