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沙市**业经营部、陈**与岳阳市**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业经营部、陈**诉被告岳阳市**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业经营部、陈**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业经营部、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市**业经营部、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6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82元,由原告长**木业经营部、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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