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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尔**限公司与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尔**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0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尔**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经李**同意,湖南尔**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湖南尔**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李**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0116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湖南尔**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湖南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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