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程公司辽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中国**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6850元,由原告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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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