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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畜牧兽医水产局与刘**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郴州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郴州市兽药厂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郴州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又以其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郴州市兽药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郴州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郴州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郴州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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