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郴州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郴州市兽药厂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郴州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又以其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郴州市兽药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郴州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郴州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郴州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