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朱**与株洲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朱**诉被告株洲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朱**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刘*、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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