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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三初字第208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周*某、周*、中华联合财**底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以她与被告周*某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故对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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