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顺诉被告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顺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石*顺自愿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2015)涟民三初字第208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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