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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顺诉被告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顺诉被告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顺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石*顺自愿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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