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保诉被告郭**、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愿协商解决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35元,减半收取1167.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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