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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葛*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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