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曾**与被执行人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岳民初字第02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坐落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象嘴路368号枫华府第E04栋202房的房产所有权归曾**所有;二、王*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曾**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上述判决书已于2013年12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至今未协助曾**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故申请执行人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象嘴路368号枫华府第E04栋202房的房产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曾**所有;

二、申请执行人曾**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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