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因与被告黄某某发生离婚纠纷,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孔*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徐**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于2005年7月认识,2006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18日生育一子李**。由于婚前未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且被告性格多疑,以原告对婚姻不忠为由,到原告单位吵闹,并从2013年10月开始分居,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李**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黄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于2005年4月认识,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只是从2013年底原告在外有第三者开始,双方感情才出现裂痕,但被告还想维持这个家,正在耐心做原告的和好工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庭审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认证,确认以下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事科证明、工资账户明细、原告和被告的陈述等。

本院查明

经审理认定的上述证据,可证明如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的自由恋爱后,于2006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并于2008年7月18日共同生育一子取名李**(曾**)。虽然原告从2008年开始至今,一直在外地工作,回家时间不多,夫妻之间聚少离多,但双方感情尚好。从2013年底开始,由于被告怀疑原告在外有第三者,加上双方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方式,经常以此为由发生大的争吵,矛盾也越来越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结婚,婚前双方相互都有较深的了解,具备了扎实的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小孩,夫妻相互体谅已经共同生活了十年多,奠定了较深的感情基础。虽然从2013年底开始,由于被告怀疑原告在外有第三者,加上双方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方式,经常以此为由发生大的争吵,矛盾也越来越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加深沟通了解,增强家庭责任感,尊重信任不猜疑对方,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和好的。被告已当庭表示还想维持这个家,正在耐心做原告的和好工作,故原告提出要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