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发生离婚纠纷,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章大*独任审理,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