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有限公司与汕头**峻玩具厂、湖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峻玩具厂、被告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汕头**峻玩具厂、被告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汕头**峻玩具厂、被告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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