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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尹**与被申请人肖*、马**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尹**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湘**委员会立案受理,为防止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申请人尹**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肖*、马**的财产在价值8万元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尹**的仲裁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肖*、马**名下的财产在价值8万元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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