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佘*与被告杨**、中华联**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佘*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中华联**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佘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佘*撤回对被告杨**、中华联合财**市望城区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实收100元,由原告佘*负担(已支付完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