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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与杨**、中华联**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佘*与被告杨**、中华联**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佘*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中华联**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佘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佘*撤回对被告杨**、中华联合财**市望城区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实收100元,由原告佘*负担(已支付完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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