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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与崇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建红诉被告崇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蒙建红于2016年1月2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5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272元,由原告蒙**负担,余款65272元退回原告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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