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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杨彩情与张家**管理局、海**、海**、瞿**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瞿**、杨**因与被上诉人张家**管理局、海**、海**、瞿**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初字第122号行政裁定,以被上诉人张家**管理局将上诉人修建的房屋与被上诉人海**和瞿**的房屋确权在一起,并于2011年10月25日与被上诉人海**和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致使两上诉人没有领到房屋征收补偿款,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瞿**、杨**因不是本案诉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主体,且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两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实《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所涉被征收的部分房屋属上诉人所有或由其共同修建,故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家**管理局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因此,上诉人瞿**、杨**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和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定,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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