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舒*与刘*、高**、郭**、平顶山**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舒*因与被申请人刘*、高**、郭**、平顶山**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高**名下牌照号为鄂F*****的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平顶山**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豫D*****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含牌照号为豫D****挂的麒强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申请人舒*提供中国人民财**沙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舒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高新建名下牌照号为鄂F*****的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平顶山**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豫D*****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含牌照号为豫D****挂的麒强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申请人舒*应当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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