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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杨彩情与张家**管理局、张家界市荷花机场扩建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瞿**、杨**因与被上诉人张家**管理局、张家界市荷花机场扩建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海**、海**、瞿**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初字第123号行政裁定,以2011年10月25日被上诉人张家界市荷花机场扩建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未经上诉人同意,私自与被上诉人海**订立《违章房屋拆除协议》,并将本属于上诉人的补偿款任由被上诉人海**领取,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被上诉人海**代理上诉人瞿**与被上诉人张家界市荷花机场扩建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签订《违章房屋拆除协议》而引发的纠纷。被上诉人张家**管理局不是签订该协议的行政相对人,亦与两上诉人不具有行政行为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规定,被上诉人张家**管理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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