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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6)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罗*,被告人刘*及辩护人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原系本市工业园某某有限公司保安。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在本市工业园利用“地下六合彩”开设赌场。被告人刘*接受他人投注后上报给其上线阳某某(另案处理),并约定按报单投注数额10%的比例提成。期间,被告人刘*接受亲友或同事李*(已作行政处罚)、刘*(已作行政处罚)、刘*、黄某某、金某某、何某某、程某某、黎某某、杨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等人投注码单共计5.6万余元,被告人刘*从中获利5000余元。

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网**行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报单记录照片等书证;证人李*、刘*、刘*、黄某某、金某某、何某某、程某某、黎某某、杨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营利为目的,以接受他人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的辩护人以此请求对被告人刘*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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