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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xx与被告方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杨**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冯**担任记录。原告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6年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并相恋,于2007年9月7日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5月26日婚**xx出生。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被告辞去工作,在家带小孩。2015年7月,被告突然提出要求离婚并索要25万元,经多方打听,被告于2014年4月开始到渔光新村打麻将,截止到2014年12月份,被告共计输掉二十二万余元。被告欠下巨额赌债的情况下变本加厉,甚至找“杨xx”“陈xx”“x姐”等借下以天息计算的借款。从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被告在外赌博输掉共计两百多万元,还有五十多万元高利贷本金和近百万元高利贷利息。被告为躲避高利贷债主的追债,在未与原告商量的情况下将婚**xx带到外地,至今了无音讯。债主多次指使社会人员上门对原告逼债。婚**xx多次目睹并从此性格沉闷、郁郁寡欢。现原告及家人生活在惶恐之中,并就此事向岳阳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报案。为维护原告及其婚**xx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xx由原告抚养,原告黄xx自愿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归被告方x,双方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原告黄x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1、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2、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婚生子黄xx的身份信息。

3、汽车行驶证,拟证明共同财产丰田牌小汽车(车主为黄xx,2012年1月4日购车,车牌号为湘FE0318)一辆,购买时23万元左右,现值约12万元左右。

4、两份录音资料及QQ聊天记录,拟证明被告方x自己承认在外找亲戚、同学及朋友借钱用于打麻将,欠下赌债本金四十七万元左右,找“杨xx”“陈xx”“x姐”等借以天息计算的高利贷本金及利息五十四万余元,共计一百万元左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原告的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07年9月7日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5月26日婚**xx出生。婚后被告方x与原告黄xx及其父母住在一起,后来辞去工作,专心在家带小孩,生活平淡和睦。原告自述,2010年开始,被告方x染上打麻将赌博恶习,原告为了帮其戒赌曾将全家带至深圳打工居住二年。但回来后,被告屡教不改,于2014年4月开始到渔光新村打麻将,截止到2014年12月份,被告共计输掉二十二万余元,被告父母出面向其朋友借钱替被告方x还清,所欠朋友款项至今未还。被告在欠下巨额赌债的情况下变本加厉、愈陷愈深,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被告在外赌博输掉共计一百万元左右,其中被告方x自认找“杨xx”“陈xx”“x姐”等高息借贷五十四万多元高利贷本金和利息。债主多次指使社会人员上门逼债,原告只能把婚**xx寄养在广州的亲戚家。现原告及家人生活在惶恐之中,并就此事向岳阳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报案。原告黄xx诉至本院,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黄xx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xx由原告抚养,原告黄xx自愿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丰田牌小汽车(车主为黄xx,2012年1月4日购车,车牌号为湘FE0318)归被告方x所有,双方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xx与被告方x的家庭原本幸福和睦。但被告方x不珍惜家庭,染上打麻将赌博的恶习,直到债主追债上门,严重影响全家人的正常生活,且被告方x为躲债不敢归家。原告黄xx及其家人整日生活在惶恐中,并就被告方x所欠赌债的债主逼债行为已向公安机关报警立案。经本院依法传唤,被告方x拒不到庭,是一种对婚姻及家庭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经本院劝解无效,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黄xx年仅八岁,为有利于黄xx的成长和教育,由父亲黄xx抚养为宜,原告黄xx自愿负担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已查明夫妻共同财产丰田牌小汽车一辆,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归被告方x所有,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方x未到庭,原告黄xx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方x对外所欠巨额赌债的具体金额和真实性,故在本案中对原告黄xx关于债务处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黄xx与被告方x离婚;

二、子女抚养:婚生子黄xx,由原告黄xx抚养,原告黄xx自愿承担黄xx所有的生活费用(包括教育费及医疗费)。

被告方x有探视婚生子黄xx的权利,原告黄xx应给予被告方x探视的方便。

财产处理:丰田牌小汽车一台(车牌号湘FE0318)归被告方x所有。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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