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于2016年3月28日以已与被告电话联系,双方自愿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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