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有限公司与湖南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有限公司因与湖南旺**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吴**以其名下号牌号码为湘XX的丰田越野车、担保人吴XX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XX号房屋为本次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吴新宇名下号牌号码为湘XX的丰田越野车的抵押、转让、过户等手续;

二、冻结吴XX名下位于长沙市XX号房屋的抵押、转让、过户等手续;

三、冻结湖南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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