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武汉运**有限公司、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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