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武汉运**有限公司、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武汉运**有限公司、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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