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利**有限公司与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利**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8元,由原告湖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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