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利**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8元,由原告湖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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