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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与被告宁*、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宁*、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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