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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新化**鞭炮厂、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望与被告新化县石章烟花鞭炮厂、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望以与被告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纠纷已达成调解,纠纷已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望撤回对被告新化县石章烟花鞭炮厂、廖**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撤诉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叶友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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